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智易,44,201407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馨誼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詳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黃馨誼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而上揭2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03年7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3年度司中調字第2673號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10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