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智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華
林士儀
江崇文
陳炳麟
洪天志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陳鑫傑
選任辯護人 范綺虹律師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蔣志陽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352號、103年度偵字第28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辯論終結。
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