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簡上附民,10,201407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顏伯傑
被 告 陳秀花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林筱涵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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