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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陳秀娟
被 告 張家銘
法定代理人 張裕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468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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