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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秉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34號、103年度執字第4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秉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此為刑法第2條第1項揭示之法律變更從舊從輕原則,規範目的在於避免惡化行為人法律地位,致其受行為時無法預見之刑罰處罰,故該條文「法律」之解釋限於「刑罰法律」(釋字第103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參照),循此意旨,則該條文之「變更」當限於「影響整體刑罰權規範內容利或不利」之變更,始合其規範目的。
查: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布,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該法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此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
而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本件聲請自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修正後之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參考本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受刑人陳秉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部份,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02年度聲字第431號裁定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所據。
此外,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0罪加計之總和外;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1年2月、9月加計後之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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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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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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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1月10日 │101年1月8日 │101年3月9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1年度毒 │檢察署101年度毒 │檢察署101年度毒 │
│ │偵字第291號、101│偵字第291號、101│偵字第1309號 │
│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年度撤緩毒偵字第│ │
│ │63號 │6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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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審 │ │1651號 │1651號 │2433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9月4日 │101年9月4日 │101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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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 │ │1651號 │1651號 │2433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10月1日 │101年10月1日 │101年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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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易科罰金之 │(不得易科罰金之 │(不得易科罰金之 │
│ 備註 │罪) 臺灣臺中地方│罪) 臺灣臺中地方│罪)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檢察署101年 │法院檢察署101年 │法院檢察署101年 │
│ │度執字第11741號 │度執字第11741號 │度執字第132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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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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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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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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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年3月14日 │101年5月26日 │101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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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1年度毒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偵 │
│ │偵字第1309號 │字第16238、18050│字第16238、18050│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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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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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事實│ │2433號 │2906號(聲請書誤│2906號(聲請書誤│
│審 │ │ │載為第2096號) │載為第2096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 │101年10月31日 │101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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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101年度易字第 │
│ │ │2433號 │2906號 │2906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11月7日 │101年11月26日 │101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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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檢察署101年度執 │
│ │字第13286號 │字第13311號 │字第133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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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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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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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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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1年7月12日 │100年9月18日 │101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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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1年度偵 │檢察署101年度撤 │檢察署101年度撤 │
│ │字第16238、18050│緩毒偵字第159號 │緩毒偵字第159號 │
│ │號 │、101年度毒偵字 │、101年度毒偵字 │
│ │ │第3350號 │第33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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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10 │102年度訴字第10 │
│審 │ │2906號(聲請書誤│號 │號 │
│ │ │載為第2096號) │ │ │
│ ├────┼────────┼────────┼────────┤
│ │判決日期│101年10月31日 │102年3月14日 │102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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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1年度易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10 │102年度訴字第10 │
│ │ │2906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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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101年11月26日 │102年4月1日 │102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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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易科罰金之 │(不得易科罰金之 │(不得易科罰金之 │
│ 備註 │罪) 臺灣臺中地方│罪) 臺灣臺中地方│罪) 臺灣臺中地方│
│ │法院檢察署101年 │法院檢察署102年 │法院檢察署102年 │
│ │度執字第13311號 │度執字第5502號( │度執字第5502號( │
│ │ │聲請書誤載為101 │聲請書誤載為101 │
│ │ │年度執第13311號)│年度執第13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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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10 │ │ │
├───────┼────────┼────────┼────────┤
│ 罪名 │竊盜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聲 │ │ │
│ │請書誤載為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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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9年10月2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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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2年度偵 │ │ │
│ │字第2010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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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最後├────┼────────┼────────┼────────┤
│事實│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 │ │ │
│審 │ │3450號 │ │ │
│ ├────┼────────┼────────┼────────┤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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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
│確定├────┼────────┼────────┼────────┤
│判決│ 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 │ │ │
│ │ │3450號 │ │ │
│ ├────┼────────┼────────┼────────┤
│ │確定日期│103年1月27日 │ │ │
├──┴────┼────────┼────────┼────────┤
│ │(不得易科罰金之 │ │ │
│ 備註 │罪) 臺灣臺中地方│ │ │
│ │法院檢察署103年 │ │ │
│ │度執字第4830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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