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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南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南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参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南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同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再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足資供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2 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9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1 、2 之有期徒刑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部分,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見解及說明,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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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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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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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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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2年7月24日 │ 102年5月8日 │ 101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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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2789號 │2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 │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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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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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2 年度中簡字第2519號 │103 年度中簡字第33號 │ 103年度中簡字第89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12月30日 │ 103年4月7日 │ 103年5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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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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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2 年度中簡字第2519 號 │103 年度中簡字第33號 │ 103年度中簡字第895號 │
│判 決├────┼────────────┼────────────┼────────────┤
│ │判 決│ 103年1月20日 │ 103年4月28日 │ 103年5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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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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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執更字20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965│103年度執字第7880號 │
│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於103 年6 月27日│ │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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