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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吉定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吉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受刑人洪吉定因竊盜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洪吉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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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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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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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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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4日 │ 102年6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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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102年度偵字第5635號 │ 102年度偵字第172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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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98號 │ 102年度易字第317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月12月19日 │ 102月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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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簡上字第98號 │ 102年度易字第317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12月19日 │ 103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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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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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103年度執助字第1153號│ 103年度執字第31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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