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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銘翔
被 告 張承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584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3年度執聲字第18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手機殼伍只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銘翔、張承澤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月17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58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chanel 商標手機殼5 只,經鑑定確為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被告雖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商品如確係仿冒商標商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同此見解)。
經查,被告二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58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chanel商標手機殼,係仿冒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品,復有鑑定證明書存卷可查,堪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是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該等仿冒商品自均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而予沒收之,且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準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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