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407,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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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2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 年度聲沒字第120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數量零點柒零肆伍公克、驗餘數量零點伍貳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2833號被告陳柏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錠劑1 包(驗餘數量淨重0.5208公克),有衛生署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稽,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陳柏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5 月27日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28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按(見毒偵卷第81頁)。

而扣案之粉紅色錠劑1 包(送驗數量0.7045公克、驗餘數量0.5208公克),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署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11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足證(見毒偵卷第40頁)。

綜上所述,上開扣案之粉紅色錠劑1 包(送驗數量0.7045公克、驗餘數量0.5208公克),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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