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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千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受刑人黃俊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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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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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詐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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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5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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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 年3 月1 日 │102 年2 月23日 │ │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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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機關│ │檢察署 │檢察署 │ │
│ 及 ├───┼────────┼────────┼────────┤
│案號│案號 │102 年度偵字第 │102 年度偵字第 │ │
│ │ │15142 號 │20844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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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
│審 │案號 │102 年度簡字第 │102 年度易字第 │ │
│ │ │802 號 │3268號 │ │
│ ├───┼────────┼────────┼────────┤
│ │判決 │102年12月27日 │103年3月28日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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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決├───┼────────┼────────┼────────┤
│ │案號 │102 年度簡字第 │102 年度易字第 │ │
│ │ │802 號 │3268號 │ │
│ ├───┼────────┼────────┼────────┤
│ │確定 │103年1月27日 │103年6月10日 │ │
│ │日期 │ │ │ │
├──┴───┼────────┴────────┴────────┤
│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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