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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琪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22號、103年度執字第4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琪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琪全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張琪全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宣告刑中有關併科罰金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情形,應逕予執行而不在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附表:受刑人張琪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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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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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險罪 │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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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 │ │
│ │ │金新臺幣3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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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12月24日 │103年01月0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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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3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速偵 │ │
│ 年 度 案 號 │第271號 │字第28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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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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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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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竹交簡字第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 │ │
│事實審│ │124號 │13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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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3年02月14日 │ 103年02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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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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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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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3年度竹交簡字第 │103年度豐交簡字第 │ │
│判 決│ │124號 │13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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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3年03月15日 │ 103年03月17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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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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