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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暐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暐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彭暐哲因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第編號5、編號6至編號8部分,均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拘役120日)。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首揭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彭暐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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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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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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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共5罪,每罪各處拘 │共3罪,每罪各處拘 │共5罪,每罪各處拘 │
│ │役20日,如易科罰金│役40日,如易科罰金│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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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6月16日 │102年7月11日 │102年8月2日 │
│ │102年6月18日 │102年10月8日 │102年9月7日 │
│ │102年8月5日 │102年11月27日 │102年9月23日 │
│ │102年10月9日 │ │102年10月8日 │
│ │102年11月8日 │ │102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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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3399、23451│偵字第23399、23451│偵字第23399、23451│
│ │、23452、24274、24│、23452、24274、24│、23452、24274、24│
│ │982、24983、24128 │982、24983、24128 │982、24983、24128 │
│ │、26608、27099、27│、26608、27099、27│、26608、27099、27│
│ │435、27918號 │435、27918號 │435、27918號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521 │103年度易字第3521 │103年度易字第3521 │
│事實審│ │、3800號 │、3800號 │、3800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1月24日 │103年1月24日 │103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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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521 │103年度易第3521、 │103年度易字第3521 │
│判 決│ │、3800號 │3800號 │、3800號 │
│ ├────┼─────────┼─────────┼─────────┤
│ │判 決│103年4月10日 │103年4月10日 │103年4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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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執字第5584號 │執字第5584號 │執字第55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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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共2罪,每罪各處拘 │共6罪,每罪各處拘 │共3罪,每罪各處拘 │
│ │役50日,如易科罰金│役59日,如易科罰金│役40日,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
│ │算1日 │算1日 │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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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8月10日 │102年8月14 │102年8月22日 │
│ │102年11月5日 │102年10月9日 │102年9月16日 │
│ │ │102年10月26日 │102年11月24日 │
│ │ │102年11月8日 │ │
│ │ │102年11月11日 │ │
│ │ │102年11月2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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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3399、23451│偵字第23399、23451│偵字第3687、3688、│
│ │、23452、24274、24│、23452、24274、24│3857、4252、4679、│
│ │982、24983、24128 │982、24983、24128 │4744、4877、4881、│
│ │、26608、27099、27│、26608、27099、27│5074號 │
│ │435、27918號 │435、2791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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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521 │103年度易字第3521 │103年度簡字第234號│
│事實審│ │、3800號 │、3800號 │ │
│ ├────┼─────────┼─────────┼─────────┤
│ │判決日期│103年1月24日 │103年1月24日 │103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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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521 │103年度易第3521、 │103年度簡字第234號│
│判 決│ │、3800號 │3800號 │ │
│ ├────┼─────────┼─────────┼─────────┤
│ │判 決│103年4月10日 │103年4月10日 │103年6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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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執字第5584號 │執字第5584號 │執字第905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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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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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共4罪,每罪各處拘 │共3罪,每罪各處拘 │ │
│ │役45日,如易科罰金│役50日,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算1日 │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102年9月17日 │102年9月30日 │ │
│ │102年9月23日 │102年11月6日 │ │
│ │102年10月13日 │102年11月14日 │ │
│ │102年10月1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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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687、3688、│偵字第3687、3688、│ │
│ │3857、4252、4679、│3857、4252、4679、│ │
│ │4744、4877、4881、│4744、4877、4881、│ │
│ │5074號 │507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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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最 後│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234號│103年度簡字第23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5月8日 │103年5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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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確 定│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234號│103年度簡字第234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6月9日 │103年6月9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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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執字第9057號 │執字第905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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