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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9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魏均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閱覽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24號公共危險案件評議意見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預定於民國102年(應係103年之誤載)6 月27日下午3 時閱覽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24號公共危險案件評議意見等語。
二、按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審理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24號聲請人被訴公共危險之案件,業已辯論終結,並宣判、送達判決書在案,聲請人已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待補正上訴理由),是該案既尚未確定,則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顯然不符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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