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政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950號、103 年度執字第9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政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修正公布,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然因本件受刑人許政勛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許政勛因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378號、102 年度易字第3037號、103 年度簡字第142 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且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46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以及附表編號3 至5所示之罪,經上開103 年度簡字第142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附表編號1 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許政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侵占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06.25 │ 102.07.15 │ 102.07.04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機關年度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18506 號│102 年度偵字第19219 號│102 年度偵字第22487 號│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 102 年度易字第1378號 │ 102 年度易字第3037號 │ 103 年度簡字第142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08.28 │ 102.12.13 │ 103.03.14 │
├─┼────┼───────────┼───────────┼───────────┤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 102 年度易字第1378號 │ 102 年度易字第3037號 │ 103 年度簡字第142 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08.28 │ 103.01.10 │ 103.04.30 │
│ │日期 │ (協商判決)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2 年度執字第11320 號(已執畢)、 │1.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
│ │ 103 年度執字第1742號。 │ 第9151號。 │
│ │2.編號1 至2 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 │2.編號3 至5 之罪曾定應│
│ │ │ 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
└──────┴───────────────────────┴───────────┘
附表:受刑人許政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5.21 │ 102.07.18 │ │
├──────┼───────────┼───────────┼───────────┤
│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機關年度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22487 號│102 年度偵字第22487 號│ │
├─┬────┼───────────┼───────────┼───────────┤
│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後├────┼───────────┼───────────┼───────────┤
│事│案號 │ 103 年度簡字第142 號 │ 103 年度簡字第142 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103.03.14 │ 103.03.14 │ │
├─┼────┼───────────┼───────────┼───────────┤
│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定├────┼───────────┼───────────┼───────────┤
│判│案號 │ 103 年度簡字第142 號 │ 103 年度簡字第142 號 │ │
│決├────┼───────────┼───────────┼───────────┤
│ │判決確定│ 103.04.30 │ 103.04.30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1.臺中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9151號。 │ │
│ │2.編號3 至5 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月。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