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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世賢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度執字第7664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1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世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鄭世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102 年1月23日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因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合併處罰,故上開法律雖有變更,惟於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亦為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所明定。
四、查本件受刑人鄭世賢因犯營利姦淫猥褻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上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惠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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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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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營利姦淫猥褻 │營利姦淫猥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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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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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2月底某日至 │100年11月底之某日 │ │
│ │102年5月1日 │至100年12月8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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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10758號 │字第24778、27620號│ │
│ │ │、102年偵字第4456 │ │
│ │ │號 │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最├──────┼─────────┼─────────┼─────────┤
│後│ │ │ │ │
│事│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 │
│實│ │1325號 │586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年8月13日 │103年3月20日 │ │
│ │ │ │ │ │
├─┼──────┼─────────┼─────────┼─────────┤
│ │法 院│本院 │本院 │ │
│ │ │ │ │ │
│確├──────┼─────────┼─────────┼─────────┤
│定│ │ │ │ │
│判│案 號│102年度訴字第 │102年度訴字第 │ │
│決│ │1325號 │586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2年9月2日 │103年5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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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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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 │字第11248號(社勞 │字第7664號(未執行│ │
│ │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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