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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延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延樹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依修法前刑法第50條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一律併合處罰,其目的在使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惟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且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已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102年1月23日新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二、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11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編號12至13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至4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5至13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
然查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103年3月21日填具表明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附表:受刑人林延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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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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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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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2月18日 │ 99年3月27日 │101年2月4日至101年3月6│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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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150 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50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50號、│
│ │、102 年度偵字第4152號│102年度偵字第4152號、 │102年度偵字第4152號、 │
│ │、第4425號 │第4425號 │ 第4425號 │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822號 │ 102年度易字第822號 │ 102年度易字第82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4月22日 │ 102年4月22日 │ 102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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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822號 │ 102年度易字第822號 │ 102年度易字第82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5月20日 │ 102年5月20日 │ 102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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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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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 年度執字第5828號 │102年度執字第5829號 │102年度執字第5829號 │
│ │(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5 年8 月) │期徒刑5年8月) │期徒刑5 年8月) │
└────────┴───────────┴───────────┴───────────┘
┌────────┬───────────┬───────────┬───────────┐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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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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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14日 │ 101年2月24日 │ 101年2月2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1211號 │101年度偵字第7682、848│101年度偵字第7682、848│
│ │ │4、9450、16628號 │4、9450、166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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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46號 │ 102年度交訴字第65號 │ 102年度交訴字第65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4月24日 │ 102年5月20日 │ 102年5月20日 │
├─┼──────┼───────────┼───────────┼───────────┤
│確│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46號 │ 102年度交訴字第65號 │ 102年度交訴字第6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5月21日 │ 102年6月17日 │ 102年6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 年度執字第2492號 │102 年度執字第8513號 │102年度執字第8513號 │
│ │(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5 年8 月) │期徒刑5 年8 月) │期徒刑5 年8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竊盜 │ 偽造文書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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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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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28日 │101年2月27日前之某日起│ 101年2月27日 │
│ │ │至101年6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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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4726號 │102年度偵字第12834號 │102年度偵字第128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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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622號 │ 102年度易字第2016號 │ 102年度易字第201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7月19日 │ 102年8月14日 │ 102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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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622號 │ 102年度易字第2016號 │ 102年度易字第201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8月13日 │ 102年9月9日 │ 102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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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3850號 │102年度執字第10757號 │102年度執字第10757號 │
│ │(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5 年8月) │期徒刑5 年8 月) │期徒刑5年8 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竊盜 │ 偽造文書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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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 月(2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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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0年11月8日 │101年2月間起至102年4月│101年02月14日 │
│ │ │9日 │101年03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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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12955、13│102年度偵字第12995、13│102 年度偵字第21112號 │
│ │119號 │11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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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174號 │ 102年度易字第2174號 │ 102年度易字第368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年8月21日 │ 102年8月21日 │ 103年0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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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102年度易字第2174號 │ 102年度易字第2174號 │ 102年度易字第368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9月14日 │ 102年9月14日 │ 103年03月0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102年度執字第10543號 │102年度執字第10543號 │103 年度執字第3788號 │
│ │(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編號1-11曾定應執行有│(編號12-13 曾定應執行│
│ │期徒刑5年8 月) │期徒刑5年8 月) │有期徒刑1 年9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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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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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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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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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年03月01日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102 年度偵字第21112號 │ │ │
│ │ │ │ │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3689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01月29日 │ │ │
├─┼──────┼───────────┼───────────┼───────────┤
│確│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2 年度易字第3689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03月03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 年度執字第3788號 │ │ │
│ │(編號12-13 曾定應執行│ │ │
│ │有期徒刑1 年9 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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