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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雅各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送驗淨重零點零玖零參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玖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毒偵字356 號被告謝雅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送驗淨重0.0903公克,驗餘淨重為0.0895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謝雅各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35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 包(送驗淨重0.0903公克,驗餘淨重為0.0895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成分,此有該院103 年2 月13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堪以認定。
揆諸前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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