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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函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案件(103 年度執聲字第1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ONVERSE」商標之鞋子、仿冒「UGG 」商標之鞋子各壹雙,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2 年度偵字第10382 號被告蔡函穎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被告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
本件扣案仿冒「CONVERSE」商標之鞋子、仿冒「UGG 」商標之鞋子各1 雙,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全文110 條,並自101 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原商標法第83條移列修正為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觀其立法說明,係為釐清該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其二者規範之客體雖不盡相符,惟就本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無論依上開修正前商標法第83條或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應沒收,對被告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沒收。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扣案仿冒「CONVERSE」商標之鞋子、仿冒「UGG」商標之鞋子各1 雙,確係被告蔡函穎違反商標法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已據被告陳明在卷,而被告蔡函穎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1038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亦據本院核閱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前述緩起訴處分書正本等屬實,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四、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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