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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伍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宏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055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6月26日確定,103年6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本案扣押之盜版遊戲光碟5片,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3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055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6月26日確定,103年6月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5片(詳102年保管字第2634號扣押物品清單,參偵卷第22頁),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怡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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