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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芸淇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芸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蔡芸淇因犯偽造文書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蔡芸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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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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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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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判6次│有期徒刑3月,判2次│有期徒刑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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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12日、100│100年11月12日、100│100年11月12日 │
│ │年11月13日(判5次 │年11月13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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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偵 │高雄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1165號 │緝字第1165號 │緝字第11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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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6250 │101年度簡字第6250 │101年度簡字第6250 │
│ │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101年12月25日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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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6250 │101年度簡字第6250 │101年度簡字第6250 │
│ │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 決│102年1月22日 │102年1月22日 │102年1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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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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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高雄地檢103年度執 │高雄地檢103年度執 │高雄地檢103年度執 │
│ │撤緩字第57號(編號│撤緩字第57號(編號│撤緩字第57號(編號│
│ │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
│ │1年6月) │1年6月) │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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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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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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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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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13日 │101年9月24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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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高雄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1165號 │緝字第123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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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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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6250 │103年度簡字第219號│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 決 │101年12月25日 │103年4月14日 │ │
│ │日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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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臺中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6250 │103年度簡字第219號│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2年1月22日 │103年5月12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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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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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高雄地檢103年度執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 │ │
│ │撤緩字第57號(編號│字第9310號 │ │
│ │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年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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