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550,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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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璟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1984號、103年度執他字第1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驗餘淨重各零點肆零肆陸、零點壹陸玖零、零點壹捌伍貳、零點壹捌貳肆、零點壹玖捌伍、零點貳零貳伍、零點壹捌柒參公克)、含微量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淨重各0.4046、0.1690、0.1852、0.1824、0.1985、0.2025、0.1873公克)、含微量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個均屬違禁物,因被告韓璟淞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6596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經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驗餘淨重各0.4046、0.1690、0.1852、0.1824、0.1985、0.2025、0.1873公克),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扣案之吸食器1個經送驗後,確含微量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2年12月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字第1984號卷內);

又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與該吸食器,已無從析離,堪認本件扣案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為正當,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秋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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