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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誠甫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誠甫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第編號7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受刑人陳誠甫因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3至編號7經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考量被告所犯各罪之總體犯罪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
三、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
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
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受刑人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
本件受刑人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編號3至編號7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該受刑人,但本件係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附表:
受刑人陳誠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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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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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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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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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12月20日 │101年12月27日 │101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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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3220號 │偵字第3220號 │偵字第166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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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892號│102年度易字第892號│102年度易字第2887 │
│事實審│ │ │ │號 │
│ ├────┼─────────┼─────────┼─────────┤
│ │判決日期│102年5月30日 │102年5月30日 │103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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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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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892號│102年度易字第892號│102年度易字第2887 │
│判 決│ │ │ │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10月9日 │102年10月9日 │103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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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執字第11882號 │執字第11882號 │執字第87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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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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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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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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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7月8日 │101年7月9日 │101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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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6626號 │偵字第16626號 │偵字第166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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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887 │102年度易字第2887 │102年度易字第2887 │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5月9日 │103年5月9日 │103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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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本院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887 │102年度易字第2887 │102年度易字第2887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102年6月3日 │103年6月3日 │103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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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執字第8701號 │執字第8701號 │執字第87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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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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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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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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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7月11、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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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1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662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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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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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887 │ │ │
│事實審│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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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3年5月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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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本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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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2887 │ │ │
│判 決│ │號 │ │ │
│ ├────┼─────────┼─────────┼─────────┤
│ │確定日期│102年6月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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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
│ │執字第8701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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