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573,201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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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叔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121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伍壹参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叔豪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26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鑑驗後餘淨重1.5132公克),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03 年4 月9 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務查詢戶役政作業系統屬實,而於103 年5 月8 日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26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卷宗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而本件扣案之淡黃色結晶1 包(驗餘淨重1.5132公克) ,經送驗結果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 年12月1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在卷可憑,係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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