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601,201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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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石明正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字第2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石明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石明正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6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7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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