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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建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41號、103年度執字第6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建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建德(下簡稱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民國102 年1 月8 日修正,於同年月23日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
從上開條文修正前後之實質內容觀之,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
然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
是於同時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得逕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6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證,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4 至15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於103 年5 月12日請求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表明願放棄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5 月12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佐,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修正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附表:受刑人巫建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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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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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 盜 │ 竊 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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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年12月11 日(聲│ 102年1月4日 │ 101年12月26日 │
│ │請書誤載為「102 年│ │ │
│ │12月1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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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4375號 │1856、1869號(聲請│679、771、774、808│
│ │ │書漏載「1869號」)│號、102 年度毒偵字│
│ │ │ │第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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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易字 │ 102年度簡字 │ 102年度訴字 │
│ │ │ 第1222號 │ 第905號 │ 第17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5月30日 │ 102年5月31日 │ 102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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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易字 │ 102年度簡字 │ 102年度訴字 │
│ │ │ 第1222號 │ 第905號 │ 第176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7月1日 │ 102年7月2日 │ 102年7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
│ │第2104號(編號1 至│第2104號(編號1 至│第2104號(編號1 至│
│ │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
│ │徒刑3年6月,並已發│徒刑3年6月,並已發│徒刑3年6月,並已發│
│ │監執行) │監執行) │監執行)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12月6日 │ 101年12月9日 │ 101年12月1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679、771、774、808│679、771、774、808│679、771、774、808│
│ │號、102 年度毒偵字│號、102 年度毒偵字│號、102 年度毒偵字│
│ │第153號 │第153號 │第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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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 │ │ 第176號 │ 第176號 │ 第17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6月5日 │ 102年6月5日 │ 102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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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 │ │ 第176號 │ 第176號 │ 第176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7月2日 │ 102年7月2日 │ 102年7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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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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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
│ │第2104號(編號1 至│第2104號(編號1 至│第2104號(編號1 至│
│ │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
│ │徒刑3年6月,並已發│徒刑3年6月,並已發│徒刑3年6月,並已發│
│ │監執行) │監執行) │監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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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詐 欺 │ 詐 欺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12月19日 │ 101年12月19日 │ 101年12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679、771、774、808│679、771、774、808│679、771、774、808│
│ │號、102 年度毒偵字│號、102 年度毒偵字│號、102 年度毒偵字│
│ │第153號 │第153號 │第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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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 │ │ 第176號 │ 第176號 │ 第176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6月5日 │ 102年6月5日 │ 102年6月5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 │ │ 第176號 │ 第176號 │ 第176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7月2日 │ 102年7月2日 │ 102年7月2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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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
│ │第2104號(編號1 至│第2104號(編號1 至│第2104號(編號1 至│
│ │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
│ │徒刑3年6月,並已發│徒刑3年6月,並已發│徒刑3年6月,並已發│
│ │監執行) │監執行) │監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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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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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 盜 │ 竊 盜 │ 竊 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12月19日 │ 101年12月8日 │ 101年12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速偵字│
│ │679、771、774、808│4664號 │第33號 │
│ │號、102 年度毒偵字│ │ │
│ │第15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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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簡字 │ 102年度簡上字 │
│ │ │ 第176號 │ 第385號 │ 第11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2年6月5日 │ 102年6月26日 │ 102年7月24日 │
├───┼────┼─────────┼─────────┼─────────┤
│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簡字 │ 102年度簡上字 │
│ │ │ 第176號 │ 第385號 │ 第113號 │
│判 決├────┼─────────┼─────────┼─────────┤
│ │判 決│ 102年7月2日 │ 102年7月22日 │ 102年7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察署103 年度執更字│
│ │第2104號(編號1 至│第2104號(編號1 至│第2104號(編號1 至│
│ │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12已定應執行刑有期│
│ │徒刑3年6月,並已發│徒刑3年6月,並已發│徒刑3年6月,並已發│
│ │監執行) │監執行) │監執行)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 竊 盜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1年12月22日 │ 101年12月22日 │ 101年12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年 度 案 號 │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
│ │5932號 │5932號 │5932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 │ │ 第2488號 │ 第2488號 │ 第248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3年2月27日 │ 103年2月27日 │ 103年2月27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 │ │ 第2488號 │ 第2488號 │ 第2488號 │
│判 決├────┼─────────┼─────────┼─────────┤
│ │判 決│ 103年3月24日 │ 103年3月24日 │ 103年3月24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察署103 年度執字第│
│ │6432號(編號13至15│6432號(編號13至15│6432號(編號13至15│
│ │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
│ │刑1 年,並接續執行│刑1 年,並接續執行│刑1 年,並接續執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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