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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雅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雅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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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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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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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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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年11月6日上午11│102年12月31日下午 │
│ │時30分採尿時回溯96│4時採尿時回溯96小 │
│ │小時內之某時 │時內之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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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中地檢署102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149號 │毒偵字第3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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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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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85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755│
│ │ │ │號 │
│事實審├────┼─────────┼─────────┤
│ │判 決 │103年4月11日 │103年4月25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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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易字第85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755│
│ │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5月12日 │103年6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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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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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臺中地檢署103年度 │
│ │執字第7290號(准予│執字第9605號(本件│
│ │執行社勞中) │尚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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