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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 濤
具 保 人 吳沛嬬
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6353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沛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沛嬬因受刑人林濤犯詐欺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
嗣受刑人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各1紙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
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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