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688,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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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冠余
即 被 告
具 保 人 嚴沛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6353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嚴沛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嚴沛瑛因受刑人即被告劉冠余詐欺案件,經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法院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劉冠余詐欺案件,前經法官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嚴沛瑛繳納後,法院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據各1份在卷可按。

惟被告所犯上開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而被告經聲請人定期傳喚並通知具保人屆期應偕同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陳報被告之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嗣經聲請人簽發拘票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

從而,聲請人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嚴沛瑛所繳納6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恩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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