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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皓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2357號、103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毒偵字第二三五七號被告黃皓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共肆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皓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3年3月24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檢察官於103年3月26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3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獲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驗餘淨重共4.09公克,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安保管字第43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357號被告黃皓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員警查獲扣案淡黃色透明結晶5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2年7月3日北市毒鑑字第222號鑑定書各1份附於偵查卷可稽。
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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