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710,201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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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國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叁捌肆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62 號、第352 號、第908 號被告林國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384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2905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62 號、第352 號、第90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0.2384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 年1 月2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103 年度毒偵字第262 號卷第29頁),要屬違禁物無訛;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等包裝袋內,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可考,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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