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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秋明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秋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秋明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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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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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藥事法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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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判處2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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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5.30.零時許 │102.3.25.凌晨2時許 │102.5.27晚間7時許 │
│ │ │102.4.3.上午8時15分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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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 第2058號 │ 12641號 │126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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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2927號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2.12.6 │ 103.3.18 │ 103.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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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號 │102年度易字第2927號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12.30 │ 103.4.7 │ 103.4.7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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