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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7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嘉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嘉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受刑人劉嘉煒因犯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佩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劉嘉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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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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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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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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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2.05.20 │102.05.20 │102年6月中旬某日至102 │
│ │ │ │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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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機關年度案號│15639號 │15639號 │173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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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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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313號 │102年度易字第3313號 │102年度訴字第25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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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102.12.31 │102.12.31 │103.03.05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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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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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3313號 │102年度易字第3313號 │102年度訴字第25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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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 │ │ │
│ │確定│103.04.17 │103.04.17 │103.05.20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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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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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
│ │6903號(編號1-2定應執 │6903號(編號1-2定應執 │8846號(另併科罰金新臺│
│ │行有期徒刑1年) │行有期徒刑1年) │幣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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