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聲,2919,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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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獻璋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2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獻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獻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7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4年8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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