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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忠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忠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忠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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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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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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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共2罪,各處拘役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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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11月23日 │103年2月6日 │102年11月19日、 │
│ │ │ │102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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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2年度偵字第27963號 │103年度偵字第3983號 │103年度偵字第13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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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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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16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254號 │103年度易字第30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月16日 │103年3月5日 │103年5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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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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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16號 │103年度中簡字第254號 │103年度易字第304號 │
│判 決├────┼───────────┼───────────┼───────────┤
│ │判 決│103年3月31日 │103年6月9日 │103年6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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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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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 │ 署103年度執字第5053 │ 署103年度執字第9604 │ 署103年度執字第9604 │
│ │ 號 │ 號 │ 號 │
│ │2.編號1-2,經本院103年│2.編號1-2,經本院103年│2.編號3,經本院103年度│
│ │ 度聲字第2672號裁定定│ 度聲字第2672號裁定定│ 易字第304號裁判定應 │
│ │ 應執行之刑拘役70日 │ 應執行之刑拘役70日 │ 執行之刑拘役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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