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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瞿仁華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 律師
具 保 人 陳鈺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陳鈺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瞿仁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由具保人陳鈺銘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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