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訴,613,2014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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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啟賢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5 日103 年度訴字第61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啟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613 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3年6 月12日合法送達予斯時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之上訴人即被告何啟賢(下稱上訴人),且上訴人已於同年月20日向看守所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於同年月24日送達本院,其上記載「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103 年度訴字第613 號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惟其後仍未見其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 份在卷可證。

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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