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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思朋
選任辯護人 吳佶諭律師
凃逸奇律師
被 告 蔡忠任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少連偵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思朋、蔡忠任均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捌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吳思朋、蔡忠任等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5月12日執行羈押。
茲於羈押至今將滿3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吳思朋、蔡忠任2人後,認被告2人等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犯嫌均仍屬重大,且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重刑而伴隨高度之逃亡可能性而有逃亡之虞,原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3款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3年8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忠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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