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訴,896,20140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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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廖志盛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行「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後面,應增列「累犯」兩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案判決原本及正本所載之犯罪事實、理由及論罪法條均已列被告累犯,並於理由第二點敘明「均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因而在「又施用第二級毒品」後面,應增列「累犯」兩字,上述情形顯係漏列,不影響全案情節,爰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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