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家娸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2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家娸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范家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103 年2 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3 年5 月12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屬存在,且本案被告所涉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為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已非同於以往;
況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經傳喚、拘提未獲,經本院於102 年11月15日以102 年中院東刑緝字第646 號通緝書通緝被告,迄於103 年2 月11日始為警緝獲,而被告於103 年2 月11日為警緝獲後,復自承知悉已遭本院通緝等語,顯見被告逃避刑事追訴之心態,已昭然若揭,為保全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 年7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劉正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靖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