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附民,240,2014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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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煜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秋月
被 告 陳秀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0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秀女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03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意旨,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許芳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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