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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賈福蘭
被 告 劉同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3346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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