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3,附民,373,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 告 楊東貴
被 告 田文智
朱偉文
林拓融
王雪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88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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