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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13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被 告 蘇茂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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