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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楊杏蓮
被 告 廖靜宜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刑事庭103 年度易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且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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