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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林珍翎
被 告 陳彥合
楊吉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主張事實及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含偵查中)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彥合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被告楊吉翔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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