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中交簡,1592,2015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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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吉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2544號),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所為104年度中交簡字第1592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標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其標題關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顯係出於誤寫,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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