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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欣蕾
廖旻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5949 號、第259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新蕾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廖旻薇共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九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鄭欣蕾與廖旻薇一同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0巷00弄00號之房屋居住。
鄭欣蕾、廖旻薇雖均知悉3,4 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而愷他命(Ketamine)、三氟甲苯 嗪(Trifluoromethylphe nylpiperazine,TFMPP )、芬納西泮(Phenazepam)、1-(5-氟戊基)-3-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 xymethcathinone、Methylone 、bk-MDMA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倘持有數量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即屬應受刑罰之行為。
詎渠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聯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廖旻薇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於民國103 年7 月間某日晚上,在臺中市北區崇德五路上之九龍麗晶酒店內,同時受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東」之成年男子之轉讓,而共同持有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內含第二級毒品液體之玻璃瓶共10瓶及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九所示之第三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載同時持有持有附表一編號七至九部分之第三級毒品),並藏放在渠等上址共同租賃居住之房屋內。
嗣員警於103 年9 月19日中午12時4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渠等之前址租屋處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部分: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 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時坦承不諱,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15張在卷可稽。
而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等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下稱草屯療養院)103 年10月2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參(103 年度偵字第25950 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是被告2 人共同持有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堪以認定。
㈡檢察官雖提出前揭草屯療養院鑑驗書,並據以認定被告鄭新蕾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未達20公克(此部分應為被告2 人共同持有,詳後述)、被告2 人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惟檢察官並未委請草屯療養院檢驗附表一所示各該毒品之純度及純質淨重為何,有該鑑驗書(103 年度偵字第25950 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本院卷第8 頁)在卷可佐,然因被告2 人持有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微,經本院職權調取所有扣案物品送請草屯療養院、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各該毒品之純度、純質淨重分別如附表一編號所示,有草屯療養院104 年4 月8 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內政部刑事警察局104 年7 月9 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 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第22頁),足認被告2 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法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被告2 人於前揭時、地,同時受綽號「阿東」之成年男子轉讓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均係以一持有毒品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 至6 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59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所採乙說之理由可資參照),是以,被告2 人雖同時持有不同品項之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愷他命、三氟甲苯 嗪、芬納西泮、1-(5-氟戊基)-3-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其所侵害之法益仍屬同一,各自僅應成立一罪,且應合併計算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總純質淨重,聲請簡易判決書犯罪事實欄僅記載被告2 人共同持有白色粉末或結晶外觀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漏未論及被告2 人共同持有之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三氟甲苯 嗪、芬納西泮、1-(5-氟戊基)-3- (1-四甲基環丙基甲醯)吲,但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之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部分,屬單純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當應併予審理,且合併計算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總純質淨重。
㈢另被告廖旻薇係與被告鄭欣蕾同時受綽號「阿東」之人轉讓附表一所示所有物品,此據被告2 人於本院訊問時供承明確(本院卷第49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未記載被告廖旻薇持有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但此部分與業經起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復已告知被告廖旻薇上開罪名,檢察官並於本院訊問時補充此部分之罪名,令被告廖旻薇得以答辯,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另被告2 人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並向檢察官陳明願受如主文所示刑之宣告,且經記明於筆錄,檢察官並以被告2 人上開表示為基礎,於向本院具體求刑,本院經審酌認無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各款之情形存在,上開請求為適當,爰依檢察官求刑,判決如主文所示。
㈤沒收部分: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玻璃瓶內含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玻璃瓶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之),而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
復以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製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 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100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從而,被告2 人持有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所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已非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故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至九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盛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玻璃瓶,因無論依何種鑑定方式分離,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堪認前開毒品之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三級毒品當已無法析離,而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與所盛裝之第三級毒品併予沒收);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⒊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雖係被告2 人分別所有,惟與本案持有毒品之犯行無涉,且均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451條之1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件係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檢察官亦依被告之表示向本院求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及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外觀 │鑑驗結果判定 │附註 │
├──┼──────┼──────────────┼─────────────┤
│一 │奇幻世界 │①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
│ │褐色玻璃瓶拾│ 氧甲基安非命(MDMA)。編號│年7 月9 日刑鑑字第00000000│
│ │瓶 │ E1、F1、F2純度約1%,驗前純│31號鑑定書(本院卷第22頁至│
│ │ │ 質淨重共約零點叁陸公克;其│第23頁反面) │
│ │ │ 餘無法檢測純質淨重。 │ │
│ │ │②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 │
│ │ │ 基雙氧甲基卡西酮。純度均未│ │
│ │ │ 達1%,均無法推算純質淨重。│ │
│ │ │ │ │
├──┼──────┼──────────────┼─────────────┤
│二 │香菸壹支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1.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
│ │ │驗餘淨重零點捌陸陸伍公克。惟│2.草屯療養院103 年10月20日│
│ │ │菸草及濾嘴成分複雜,無法混合│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萃取愷他命純質淨重。 │ 驗書(103 年度偵字第2595│
│ │ │ │ 0 號卷第23頁) │
│ │ │ │3.草屯療養院104 年4 月8 日│
│ │ │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驗書(本院卷第16頁) │
├──┼──────┼──────────────┼─────────────┤
│三 │白色結晶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1.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
│ │1包 │淨重陸點參捌伍壹公克,驗餘重│2.草屯療養院104 年4 月8 日│
│ │(B0000000)│量陸點參肆陸捌公克,純度87.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5% ,純質淨重伍點伍捌柒零公 │ 驗書(本院卷第16頁) │
│ │ │克。 │ │
│ │ │ │ │
├──┼──────┼──────────────┼─────────────┤
│四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1.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
│ │1包 │淨重肆點貳伍肆肆公克,驗餘重│2.草屯療養院104 年4 月8日 │
│ │(B0000000)│量參點捌捌零玖公克,純度小於│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1%,不計算純質淨重。 │ 驗書(本院卷第16頁) │
│ │ │ │ │
├──┼──────┼──────────────┼─────────────┤
│五 │白色結晶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1.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 │
│ │1包 │淨重肆拾玖點壹玖伍零公克,驗│2.草屯療養院104 年4 月8 日│
│ │(B0000000)│餘重量肆拾玖點壹肆壹伍公克,│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純度90% ,純質淨重肆拾肆點貳│ 驗書(本院卷第16頁) │
│ │ │柒伍伍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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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檢驗前│1.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 │
│ │1包 │淨重零點貳玖捌捌公克,驗餘重│2.草屯療養院104 年4 月8 日│
│ │(B0000000)│量零點貳捌參柒公克,純度87.9│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純質淨重零點貳陸貳陸公克│ 驗書(本院卷第16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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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UCC 原味綜合│①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
│ │咖啡壹包 │ 約1 %,驗前純質淨重約零點│年7 月9 日刑鑑字第00000000│
│ │ │ 壹貳公克 │31號鑑定書(本院卷第23頁)│
│ │ │②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 │
│ │ │ 、1-(5-氟戊基)-3- (1-四│ │
│ │ │ 甲基環丙基甲醯)吲。純度│ │
│ │ │ 均未達1%,無法推算純質淨重│ │
│ │ │ 。 │ │
├──┼──────┼──────────────┼─────────────┤
│八 │Q10 透明玻璃│①檢出第三級毒品三氟甲苯 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
│ │瓶伍瓶(編號│ (TFMPP )。純度約1%,驗前│年7 月9 日刑鑑字第00000000│
│ │A1、A2、B1、│ 總純質淨重共零點壹壹公克。│31號鑑定書(本院卷第22頁)│
│ │B2、B3) │②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 │
│ │ │ 基雙氧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 │
│ │ │ 。純度未達1%,無法推算純質│ │
│ │ │ 淨重。 │ │
│ │ │③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 │
│ │ │ 料甲基麻黃鹼。A1、A2純度約│ │
│ │ │ 6%,驗前總純質淨重約零點參│ │
│ │ │ 公克;B1~B3純度約5%,驗前│ │
│ │ │ 總純質淨重約零點參壹公克。│ │
├──┼──────┼──────────────┼─────────────┤
│九 │1801透明玻璃│①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三氟甲苯│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 │
│ │瓶貳罐(編號│ 嗪(TFMPP )、微量第三級│年7 月9 日刑鑑字第00000000│
│ │C1、C2) │ 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31號鑑定書(本院卷第23頁)│
│ │ │ 酮、芬納西泮。純度均未達1%│ │
│ │ │ ,均無法推算純質淨重。 │ │
│ │ │②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 │
│ │ │ 料甲基麻黃鹼。純度約3%,驗│ │
│ │ │ 前總純質淨重約零點零捌公克│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外觀 │鑑驗結果判定 │附註 │
├──┼──────┼──────────────┼─────────────┤
│一 │K 盤叁個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11、│
│ │ │ │14 │
├──┼──────┼──────────────┼─────────────┤
│二 │磅秤壹個 │無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
│ │ │ │ │
├──┼──────┼──────────────┼─────────────┤
│三 │白色粉末 │未檢出毒品成分。驗餘淨重拾捌│1.扣案物品目錄表編號3 │
│ │壹包 │點柒壹玖零公克。 │2.草屯療養院103 年10月20日│
│ │(B0000000)│ │ 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
│ │ │ │ 驗書(103 年度偵字第2595│
│ │ │ │ 0 號卷第2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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