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交簡附民,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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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鄭阿妙
被 告 江建興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交易字第138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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