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交附民,82,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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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吳靜妍
被 告 蔡仁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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