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侵訴,73,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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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成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成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張志成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經通緝到案,且所犯係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法定刑為有期徒刑7 年以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有逃亡之虞及所犯係重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 年6 月2 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9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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